破产重整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不利影响

2016-10-12 10:24 只看楼主 推荐给版主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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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朝资产担保 银行 调整阅读(0)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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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破产法》中所规定的重整制度,是指当一定规模的企业因采取困难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之虞时,为防止其破产清算,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裁定,对其实施强制治理,使其得以维持和再生的法律制度。新《破产法》实施后,采用破产重整制度拯救企业成为众多债务人和地方政府的首选。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破产立法的疏漏,本应担负起再建企业并恢复企业经营和偿债能力的重整制度,却成为不少地方政府和企业逃避银行债务的合法方式,破产重整对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带来了不利影响。其主要表现为:

  一,银行担保物权所受限制无法得到充分保护。重整申请被法院批准后,担保权人(主要是银行)的担保物权将遭到极大限制。对此,各国破产法无不对担保权人提供全面充分的保护。但在我国《破产法》规定,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保护担保权人的措施却基本没有,仅规定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而实践中,银行债权人基本很难证明这一点,所以只能眼看着自己所享有担保权的财产被拖入重整程序而无法优先受偿,银行的债权将大幅缩水。

  二,银行债权人没有资格提出重整计划,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重整的顺序进行必须依据一个良好的重整计划来推进,重整计划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关系重整程序的成败,也关系着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但根据《破产法》规定,我国采取的是由重整机构或债务人提交重整计划的做法,这就剥夺了银行参与重整计划的权利,如此一来,重整计划草案对银行债权人的利益缺乏有效保护。大部分公司的重整方案都以牺牲银行债权为前提,而且让银行损失最大化,以此来保护企业、职工、地方政府的利益。而且,另一方面破产重整的受理法院基本是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在债权人否决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地方正度往往干预法院工作,使银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如果债权人表决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而法院强制裁定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副词,债权人则无相应的救济途径,给债权回收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影响不良资产处置。

  三,银行缺乏对重整执行的监督手段。重整计划生效后即进入到重整的实施阶段,一般由专门的执行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我国是由债务人执行,由管理人进行监督,但由于企业重整时间较长,期间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充分,信息不对称,给债权人把握时机增加了难度,重整计划执行中,也可能发生调整,影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开展。而银行作为最重要的债权人,没有任何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进行监督的权利和手段,这对银行的利益保护十分不利。另外,重整过程中经常发生意见分歧,债务重组工作也因此时常受阻甚至造成重整失败。此时,任由债务人企业状况继续,可能会导致现有财产的进一步减少,债权人利益得以保护的财产基础丧失,因此,法院可以主动介入并依职权宣告债务人进行破产程序,进而实施必要的保全措施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但我国《破产法》对上述问题均缺乏相应规定,没有赋予重整执行阶段债权人的监督权,没有考虑为债权人提供更多制度选择,从而增加了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难度。(今朝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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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贴 2016-10-12 10:24 来自电脑前的你 举报
    jinzhao888
    小学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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